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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一、土地管理费:依据《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团办公室》(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450号)。
二、土地出让金: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6]10号)。
三、租金: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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